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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外籍人士與國人配偶離婚,申請歸化我國國籍疑義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國籍法第3條規定,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須具備「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要件。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外國人自願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財力認定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五)其他經內政部認定者。」【說明三】、依本部100年2月8日台內戶字第1000018149號函意旨,外籍配偶於國人配偶死亡後,如提出未再婚證明及扶養未成年子女之事實,其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或歸化時,財力證明得參照國人配偶身分辦理,未再婚證明得由居住地之鄰里長開具,亦得參酌民法第971條規定,由國人配偶之親屬開具。【說明四】、按外籍人士與國人配偶離婚後,如行使負擔我國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且經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查明確有撫育該子女事實者,其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或歸化時,現階段均比照本部上開函,由申請人提出相關財力證明函送本部個案審認。另如申請人無法出具前配偶家屬或居住地鄰、里長開具之未再婚證明,得於函請移民署查證申請人與子女生活、撫育情形時,併請協助訪查申請人在臺婚姻情形。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14-08-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