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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越南籍武女士以國人配偶身分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經戶政所查明係與國人呂君虛偽結婚,呂君偽造文書案經法院判決確定,戶政所辦理撤銷結婚登記問題之探討。(100.09.14)

一、依內政部96年8月17日研商「外來人口訪查有虛偽結婚之虞後續處理事宜」會議決議略以,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如經查察確係虛偽結婚者,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應撤銷其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許可,並函請戶政機關撤銷其結婚登記。本案戶政所函請移民署查詢武女士是否曾因虛偽結婚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移民署函復因武女士涉虛偽結婚案經法院判決不起訴處分,服務站無註銷外僑居留證之依據,亦未通報戶政所,致戶政所無法及時辦理撤銷結婚登記。
二、本案武女士申請準歸化我國國籍證明經內政部駁回,呂君於100年7月4日至戶政所辦理撤銷結婚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約定由母行使負擔),戶政所於100年7月5日函知移民署服務站,該站電話告知戶政所武女士須於100年7月20日前離境,逾期將會被遣返。
三、有關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因虛偽結婚,經法院刑事判決確定後應辦理撤銷結婚登記案,戶政所業於100年6月28日以研提案建請內政部洽請司法院及法務部比照司法機關通報作業方式通報戶政機關,以健全戶籍登記制度。
四、按民法第106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本案除呂君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外,其雙方所生育之子女仍視為婚生子女,不因雙方婚姻關係消滅而有所變更。
五、呂君於申辦撤銷結婚登記時因情緒激動發出「同歸於盡、掐死孩子」之言論,戶政所於100年7月11日以「高危險家庭」通報社會局處理。
六、呂君與武女於近幾年來因未撤銷結婚登記而生活在一起且育有一子,感情融洽,經撤銷結婚後,雙方有意再回越南重辦結婚登記,表達期盼政府提供協助。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6
  • 發布日期: 2011-09-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