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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菲律賓國籍黃○○女士與夫已離婚,以自願歸化申請準歸化我國國籍,其語言及財力證明疑義一案。(102.01.22)

一、本案以自願歸化辦理,本案黃女士由本所層轉市府向內政部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經查黃女士原為國人之配偶,與國人離婚後,復另與我國國人非婚生育子女,該未成年子女業經國人生父持憑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法院判決確定證明辦妥認領登記,並約定由母單獨(或父母共同)行使負擔該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另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隊查復,黃女士確實與我國籍未成年子女同住且具養育照顧之事實,黃女士並提出未再婚證明文件。
二、另經內政部查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業於101年3月27日以院臺法字第1010004806號函送立法院審議,增訂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籍子女,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者,其歸化要件與婚姻關係存續中之配偶相同,其立法意旨係考量喪偶或離婚後之外籍配偶及與我國人無婚姻關係之外籍人士,因婚姻或為國人認領所生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我國籍子女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時,其承擔教養我國籍子女之責任,且因係單親家庭,須同時負擔家庭經濟,處境更加困難,卻無法比照我國國民之外國籍配偶身分適用較寬鬆之規定,與人情相違,爰修正國籍法,比照我國國民之外國籍配偶身分,放寬居留期限之規定。
三、本案內政部考量上開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意旨,因黃女士承擔教養我國籍子女之責任,且因係單親家庭,處境更加困難,為利教養照護我國籍未成年子女,其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所提工作收入聲明書,經該部依上開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第2款第5目規定,認定符合國籍法第3條「生活保障無虞」之要件。
四、本案已於101年11月26日府授民戶字第1010206135 號函本所黃女士申請準歸化國籍案,經內政部核與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規定相符並予核發。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6
  • 發布日期: 2013-01-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