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
1. 本人
2. 受委託人
應備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當事人親自申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 受委託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或授權書及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當事人出具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如以外文作成應繳附中文譯本並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注意事項
1. 民國97年5月22日以前已向戶政事務所辦妥結(離)婚登記之當事人,得向原辦理結(離)婚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結(離)婚證明文件影本。
2. 結(離)婚證明書之申請得授權委託他人辦理。授權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查驗授權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即授權書所載之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或簽名)。在國外作成之授權委託書,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委任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受理戶政事務所
民國97年5月23日起,結(離)婚當事人辦理結(離)婚登記者,得同時申請核發結(離)婚證明書。但結(離)婚當事人嗣後申請結(離)婚證明書者,任一戶政事務所均得核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