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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證明

申請人

1. 當事人。

2. 受委託人。

3. 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為之。

 

應備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原登記之印鑑章(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申請者須另附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印章);但在國內曾設有戶籍僑居國外國民未請領現行國民身分證者,繳驗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居留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2. 受委託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或授權書及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當事人出具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如以外文作成應繳附中文譯本並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3. 未成年人申請如由法定代理人單方申請者,須另附他方之同意書

 

注意事項

1. 須先辦妥印鑑登記始得申請印鑑證明,如欲同時辦理請詳讀印鑑登記申請須知

2. 委託書上請載明份數及使用目的,如無載明份數僅得核發一份。

 

受理戶政事務所

1. 已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由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詳情請洽詢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2. 委託他人辦理請至當事人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戶籍遷出國外者為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區里行政,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19-05-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5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