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
1. 本人(未成年由法定代理人申請)或戶長。
2. 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3. 受委託人。
應備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當事人親自申請:當事人本人及被申請人(含戶長及戶內人口)等之中華民國護照及本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 委託申請:受委託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印章、經委託人簽名蓋章之委託書,及前項所稱相關人員之中華民國護照代為申辦。
3. 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
注意事項
1. 為避免英文戶籍謄本所載申請人及其父、母、配偶等姓名與其護照不同,致該英文戶籍謄本在國外無法使用,請申請人提具申請人及其父、母、配偶等關係人之我國護照,倘無我國護照,請提供其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或依中文譯音使用原則由申請人自行於申請表上填寫資料。
2. 申辦英文戶籍謄本於6個工作天內核發。
3. 英文謄本之記事部分,僅提供有關出生、死亡、結婚、離婚、認領、監護、(終止)收養、變更姓名等身分登記之記事;如需身分登記以外之記事,應另備註於申請書。
受理戶政事務所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自105年7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