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
1. 輔助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
2. 受委託人。
應備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及戶口名簿。
2. 受委託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或授權書及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當事人出具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如以外文作成應繳附中文譯本並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3. 法院輔助宣告(判決)裁定書及判決(裁定)確定證明書。
申請期限
判決(裁定)後30日內。
注意事項
1.受輔助宣告之人不因輔助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輔助人並非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法定代理人。
2.輔助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受理戶政事務所
經法院裁判確定之輔助登記、撤銷輔助登記、廢止輔助登記,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