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
1.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
2.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之申請人時。
3. 受委託人。
應備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法院裁定(判決)書及裁定(判決)確定證明書。
2.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及收養人、被收養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已領證者,另附最近2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1張或數位相片辦理換證)(相片規格)(數位相片)。
3. 養子女從姓約定書(收養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或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4. 委託辦理者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當事人出具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如以外文作成應繳附中文譯本並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申請期限
自法院判決(裁判)確定之日起30日內。
注意事項
1. 收養大陸地區人民,除大陸相關收養書件經海基會驗證外,仍須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
2. 收養登記(經法院判決【裁定】確定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3. 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得申請改名。
受理戶政事務所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