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
1. 本人。
2. 戶長。
3. 利害關係人(無1、2申請人時)。
4. 受委託人。
5. 未成年人遷徙,以法定代理人或遷出、遷入地雙方戶長共同為之。
應備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戶口名簿(遷入地、遷出地)、遷入者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 遷入者(已申領身分證者)應換領國民身分證(遷入者為未滿14歲且未申領國民身分證者無須換證)。(相片規格)(數位相片)
〈委託他人申請遷入登記時因無法核對本人人貌,故應檢附遷入者最近2年內所拍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相片1張〉。
3. 如係另立一戶,應另提憑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
4. 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單方申請,須另附他方之同意書。
5.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當事人出具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如以外文作成應繳附中文譯本並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申請期限
自事件發生日起3個月又30天。
注意事項
1. 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三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經許可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
2. 無居住事實而故意為不實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3. 受保護管束限制居住人口辦理者,應另提憑法院核准住所遷移證明書。
4. 成家福袋自106年1月1日起,發放對象為設籍本市市民於本市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如僅一方設籍本市亦可),由戶政事務所代表市府致贈成家福袋,原遷入之情形將停止發放。
受理戶政事務所
遷入地戶政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