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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法規定宣導

鑑於本(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公告已在本年8月16日發布,訂於本年11月24日舉行投票,預料政治獻金之捐贈及收受情形將日益熱絡,又依本年新修正之政治獻金法規定,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擬參選人,從本年4月25日起已可收受政治獻金;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擬參選人,則自本年8月16日起可收受政治獻金,收受截止日皆為本年11月23日。 「個人對同一位候選人捐贈政治獻金,不能超過10萬元;對不同候選人捐贈,合計不能超過30萬元」、「營利事業對同一位候選人捐贈政治獻金,不能超過100萬元;對不同候選人捐贈,合計不能超過200萬元」、「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的營利事業,不能捐贈政治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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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6
  • 發布日期: 2018-09-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