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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泰國籍配偶於國人配偶死亡後,得否申請喪失其泰國國籍一案。

事實經過

問題分析

一、查外交部96年11月8日外條二字第09601209660號函略以:「泰國籍…陳女士之我國籍配偶死亡,在未得我國國籍前,恐無法向泰國政府申請喪失泰國國籍,惟伊倘因取得我國國籍後,則得依泰國國籍法向泰國內政部提出放棄泰國籍之申請…」;復查內政部99年9月15日台內戶字第0990180088號函略以:「…有關喪偶之泰國籍女子得否申請喪失泰國國籍疑義1節….依據泰國國籍法規定,泰國籍女子之外籍配偶過世者,仍可申請喪失泰國國籍證明,需備文件除與一般申請案相同外,須另提供配偶之死亡證明….」;又外交部100年12月1日外條二字第10001292720號函略以:「…據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上揭來函(100年11月29日11701/1095函)略以:(一)申請放棄該國國籍有兩種情形,如下:1、該國人士之男性或女性與外國籍人士結婚,可依據配偶所屬國籍之國籍法歸化國籍,但配偶必須於承辦官員面前簽名以示同意。2、持有外國籍並同時擁有該國國籍之人士,法定年齡20足歲,可申請放棄該國國籍。(二)關於○○○女士之案件,因先生死亡而婚姻關係終止,所以不符合上述第1點,惟有依據上述第2點申請放棄該國國籍,….」合先敘明。

二、按上揭函示,泰國政府對於該國國籍人士申請放棄國籍政策反覆,以100年12月外交部向泰國政府之查證,泰國籍配偶之國人配偶死亡後,須先取得我國國籍,方得申請喪失泰國國籍。是以,泰國籍配偶於國人配偶死亡後申請歸化我國國籍,經內政部及外交部查證符合國籍法第9條但書,能提出因非可歸責當事人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者,免附喪失泰國國籍之證明文件;惟仍應請其於歸化取得我國國籍後,補送合法喪失泰國國籍證明文件。

處理情形

一、本所於101年9月28日受理泰國籍配偶陳女士之歸化國籍案,由戶籍資料查知渠國人配偶業已死亡,惟渠仍提出原屬國泰國喪失國籍證明文件,顯與外交部近期之查證相左。經詢申請人復以,茲因泰國政府政權更替,致國家政策變動,得以順利取得喪失國籍文件。

二、經查渠喪失泰國籍證明文件所載英文姓名除結婚後從夫姓之姓名,尚加原姓,與戶籍資料及外僑居留證有差異,依規定須先行辦理國人配偶個人記事補填以變更外籍配偶英文姓名,惟渠之國人配偶業已死亡並除戶,爰毋庸記事變更,由渠填說明書說明具結。

三、本申請案於101年9月28日陳報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層轉內政部,經內政部以101年10月16日台內戶字第1010334840號函請外交部查證申請人所提憑喪失泰國國籍證明文件之合法效力。嗣經內政部以101年12月4日台內戶第1010329051號函許可歸化國籍在案。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區里行政,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6
  • 發布日期: 2016-04-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