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陳○○於99年3月16日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於所附繳證件中「外國人居留證明書」內容分段為依親居留起迄日2000/11/29—2007/11/24及2008/1/3—2010/3/19,居留期間中斷。
問題分析按國籍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規定:「…但於該期間內,因逾期居留,不符合法居留之要件,致居留期間中斷,其逾期居留期間未達三十日者,視為居留期間連續不中斷。」本案陳○○因於2007/11/24-2008/1/3間居留中斷達三十日以上,未符合上開之規定,故無法申請準歸化國籍證明。
處理情形本案陳○○居留中斷逾30日無法申請準歸化國籍證明,但若於100年1月2日以後連續居留滿三年且符合申請準歸化國籍條件後可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