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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蘇○甲女士持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定居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惟查定居證記載其父為「紀○○」母為「徐○○」,蘇女士既未從父姓亦非從母姓,似有違民法第1059條、姓名條例第1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41-43條等相關規定,戶政事務所應如何辦理?

事實經過蘇○甲女士於90年4月2日與我國人吳○甲先生結婚,其提出經海基會驗證(2009)青城陽證台字第○○○號親屬關係公證書記載蘇女士係大陸地區「徐○○」女士與大陸地區「紀○○」先生(79年死亡)之次女,「徐○○」於82年與我國人「蘇○乙」再婚,惟蘇○甲女士未曾為繼父「蘇○乙」收養。

問題分析本案經內政部99年2月9日台內戶字第0990027489號函復,內容節錄如下:
一、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廉(法)字98年9月7日第0980032118號函:「…依大陸司法實務見解,通說係認繼子女可以隨繼父或繼母姓氏,但必須經繼子女親生父母同意」。
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9年2月1日陸法字第0990002188號函:「…(一)查兩岸條例第57條規定:『父母之一方為台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子女設籍之規定』,同條例施行細則第58條規定:『本條例第57條所稱父或母,不包括繼父或繼母在內』,是以,兩岸條例間有父母子女間法律關係,並不包括繼父及繼母及子女間關係。(二)次查子女之從姓問題,係屬父母子女間法律關係之一環,故本案蘇女士從姓問題所應適用之法律,依其與父母間之事實情況定之。因蘇女士與親生父母皆為大陸地區人民,故不符合兩岸條例第57條規定;爰應依兩岸條例第41條第2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相互間及其與外國人間之民事事件,除本條另有規定外,適用大陸地區之規定。』…」。
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8年10月14日陸法字第0980021326號函:「…(二)查大陸地區婚姻法第27條第2項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的有關規定』依同法第22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處理情形本案查無蘇女士生父母不同意其改從繼父蘇○乙姓氏之情事,蘇女士改從繼父姓氏係符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之相關法律規定 ,得以「蘇○甲」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區里行政,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6
  • 發布日期: 2016-04-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