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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越南籍陳○○女士以國人配偶身分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嗣與配偶離婚後,以與前配偶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依親事由在臺合法居留,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其居留事由及生活保障證明疑義乙案。(100.02.25)

本案陳○○女士於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時,業與我國國人配偶離婚,雖以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得在臺合法居留,惟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臺中市專勤隊查察,發現陳○○女士未實際按址居住,且未善盡人母之責。次依據法務部86年1月24日法86律決02268號函示略以,如婚姻關係業已消滅,其已未具我國人之配偶身分,故其須依國籍法第3條規定以「自願歸化」方式申請歸化我國國籍。申請歸化國籍時其財力證明自不得參照國人之配偶身分辦理。是以,陳○○女士所提工作聲明書尚難認定其「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爰駁回其歸化國籍之申請。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6
  • 發布日期: 2011-02-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5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