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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國人阮○ ○女士申請準歸化國籍證明書,所附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證明文件姓名不一疑義案。(102.02.19)

一、經聯絡阮君之夫,詢問其可否至國中更正畢業證書姓名,其對於更正一事頗有微詞,並表示因在外地工作,恐無法辦理更正一事,另代其詢問該國中表示,更正畢業證書姓名,須簽請校長同意後始能用印。為避免因一時疏忽而延誤民眾申請案時效,經口頭徵求當事人同意後,轉而向其就讀的國小補校申請上課時數證明,很幸運地經該補校承辦人協助,以當日傳真該名學生的上課時數證明,以利本所登錄上課時數紀錄後再傳真內政部補正。
二、本案透過行政機關的行政協助,免除因承辦人的疏忽而導致民眾對於政府機關官僚、不便民的刻板印象,解決了民怨的危機,該案亦經內政部核准準歸化證明書,在此提供各戶所承辦案件的經驗分享。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6
  • 發布日期: 2013-02-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