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
1. 房屋所有權人。
2. 受委託人。
應備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房屋所有權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 房屋所有權狀。
3. 受委託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或授權書及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當事人出具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如以外文作成應繳附中文譯本並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注意事項
房屋所有權人提出申請後,由戶政事務所經3個月又30天實地訪查確認被申請人不知去向,無法催告, 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
受理戶政事務所
被申請人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