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
1.以本人為申請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2.受委託人。
應備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當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變更、更正或撤銷之事項為國民身分證記載之事項須換證者,應備最近2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1張辦理換證)、印章(或簽名)。(相片規格)(數位相片)
2.有關證件或核准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之文件。
3.受委託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或授權書及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當事人出具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如以外文作成應繳附中文譯本並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注意事項
如變更、更正、撤銷登記後致配偶或子女之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動而有須換證之情形,可攜帶其國民身分證、印章同時辦理換證,以節省時間。
受理戶政事務所
1.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2.如有以下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辦理。(異地辦理戶籍登記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