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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變更登記

申請人

1. 本人。

2. 戶長。

3. 利害關係人(無1、2申請人時)。

4. 受委託人。

5. 未成年人遷徙,由法定代理人或遷出、遷入地雙方戶長共同為之。

 

應備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戶口名簿(遷入地、遷出地)、遷入者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 遷入者應換領國民身分證(遷入者為未滿14歲且未申領國民身分證者無須換證)(相片規格(數位相片)

〈委託他人申請遷入登記時因無法核對本人人貌,故應檢附遷入者最近2年內所拍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

3. 如係另立一戶,應另提憑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

4. 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單方申請,須另附他方之同意書

5.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當事人出具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如以外文作成應繳附中文譯本並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申請期限

自事件發生日起3個月又30天。

 

注意事項

1. 同一鄉(鎮、市、區)變更住址三個月以上,應為住址變更登記。

2. 無居住事實而故意為不實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受理戶政事務所

遷入地戶政事務所。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區里行政,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8-05
  • 發布日期: 2019-05-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