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
1. 當事人。
2. 受委託人。
3. 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為之。
應備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原登記之印鑑章(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申請者須另附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印章);但在國內曾設有戶籍僑居國外國民未請領現行國民身分證者,繳驗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居留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2. 受委託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或授權書及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當事人出具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如以外文作成應繳附中文譯本並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3. 未成年人申請如由法定代理人單方申請者,須另附他方之同意書。
注意事項
1. 須先辦妥印鑑登記始得申請印鑑證明,如欲同時辦理請詳讀印鑑登記申請須知。
2. 委託書上請載明份數及使用目的,如無載明份數僅得核發一份。
受理戶政事務所
1. 已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由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詳情請洽詢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2. 委託他人辦理請至當事人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戶籍遷出國外者為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