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
1. 本人。
2. 受委託人
申請印鑑登記應親自為之,但有下列情形得委任辦理:
(1) 在國內曾設有戶籍僑居國外國民得出具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他人代為申請印鑑登記。
(2) 矯正機關收容人得由矯正機關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
3. 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為之。
應備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申請者須另附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印章);但在國內曾設有戶籍僑居國外國民未請領現行國民身分證者,繳驗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居留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2. 受委託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或授權書及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當事人出具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如以外文作成應繳附中文譯本並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3. 未成年人申請如由法定代理人單方申請者,須另附他方之同意書。
注意事項
1. 申請登記之印鑑以一種為限,並應使用戶籍登記之姓名,且不得加刻圖騰;印鑑長、寬或直徑須1公分以上未逾3公分,且不得使用原子章或橡膠等易變形材質。已申請登記之印鑑章,不適用前述之規定。但申請變更印鑑登記時,仍應依前述之規定辦理。
2.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登記之印鑑當然廢止:
(1) 死亡或經死亡宣告。
(2) 經撤銷或喪失國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3) 遷出戶籍地址。但戶籍遷出國外,不在此限。
(4) 當事人指定之期間屆滿時。
3. 印鑑遺失或毀損,應辦理變更或廢止登記。
受理戶政事務所
1. 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戶籍遷出國外者為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2. 已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本人得由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詳情請洽詢戶籍地戶政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