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
1. 戶長
2. 受委託人
應備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初領(於辦理遷徙登記單獨立戶時):戶長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 換領:戶口名簿、戶長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3. 補領:戶長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4. 受委託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或授權書及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當事人出具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如以外文作成應繳附中文譯本並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注意事項
新式戶口名簿登載現戶戶籍資料之現住人口及省略記事,並得依據申請人之申請,增加非現住人口或記事。
受理戶政事務所
1. 初領:受理遷徙登記(單獨立戶)之戶政事務所
2. 補領、換領: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