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
1. 本人。
2. 利害關係人。
依據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二點規定:
民國104年9月1日修正前:
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1) 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2) 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3) 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
(4) 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
(5) 戶長與戶內人口。
(6) 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民國104年9月1日修正後(現行規定):
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1) 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2) 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3) 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
(4) 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5) 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
(6) 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3. 受委託人。
應備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利害關係人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2. 前項所稱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3. 受委託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或授權書及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當事人出具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如以外文作成應繳附中文譯本並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注意事項
1. 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2. 利害關係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
受理戶政事務所
1.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2. 申請閱覽戶籍登記原始資料,應向原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