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
1. 初領或補領:
(1) 年滿14歲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2) 未滿14歲請領者,由法定代理人共同為之,本人並應到場以核對人貌。
2. 換領:
(1) 由本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但因更換相片換領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2) 未滿14歲請領者,由法定代理人共同為之。
(3) 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戶內人口之遷徙登記時,須同時申請戶內人口之換領國民身分證,不受戶籍法第60條第2項規定須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之限制。
應備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初領:
(1) 當事人印章(已滿14歲)或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國民身分證、印章(未滿14歲)、當事人戶口名簿正本或附有相片足以證明身分之證件。
(2) 當事人最近2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1張。(相片規格)(數位相片)
2. 補領:
(1) 當事人印章(或簽名)。
(2) 當事人最近2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1張。(相片規格)(數位相片)
(3) 當事人附有相片足以證明身分之證件或戶口名簿。
3. 換領:
(1) 當事人舊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 當事人最近2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1張。(相片規格)(數位相片)
(3) 若舊證破損嚴重或相片無法辨識者,比照補領方式辦理。
4. 受委託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或授權書及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當事人出具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如以外文作成應繳附中文譯本並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注意事項
1. 經戶政機關查對詢問當事人戶籍資枓不符者,應由當事人家屬1人出具證明文件。
2. 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申請初領、補領、換領國民身分證,如申請人係以法定代理人身分(父母雙方)辦理,則應由法定代理人共同為之。若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中一方因故無法共同代辦,應出具同意書,交由另一方辦理,惟仍應核對當事人人貌。
受理戶政事務所
1. 初領、補領國民身分證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2. 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