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
1. 死亡登記: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
2. 死亡宣告登記: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
3. 受委託人。
應備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裁判確定後之法院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
2.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3. 死亡者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死亡者有配偶者,另檢附配偶國民身分證及最近2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1張或數位相片辦理換證。(相片規格)(數位相片)。
4. 委託他人代辦者,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簽名(或印章),當事人出具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如以外文作成應繳附中文譯本並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5. 國外死亡者,憑其死亡地之醫院出具死亡證明,須經我駐外使館處、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如係外文證明文件應翻譯成中文經駐外單位驗證或經外交部複驗或法院、民間公證處公證。
6. 遭遇特別災難未尋獲屍體,尚不足確定其確已死亡,仍應先為失蹤人口之註記,俟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為死亡宣告後,再辦理死亡宣告登記。
7. 大陸地區死亡之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驗證。
8. 死亡宣告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申請期限
自事件發生日起30日內。
注意事項
死亡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2條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受理戶政事務所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