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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登記

申請人

1. 監護人。

2. 受委託人。

 

應備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監護證明文件:

(1)法定監護: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2)受監護宣告:法院判決(裁定)書及判決(裁定)確定證明書。

(3)委託監護:受監護人生父母之委託書(須註明一定期限及特定事項)。

2. 監護人、受監護人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

3. 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攜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當事人出具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如以外文作成應繳附中文譯本並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申請期限

判決(裁定)後30日內。

 

注意事項

1. 法定監護

(1) 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

(2) 前項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15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其遺囑未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3) 於前項期限內,監護人未向法院報告者,視為拒絕就職。

(4)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5) 前項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15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6) 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7) 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1106條及1106條之一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8) 未成年人無第一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三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2. 受監護宣告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1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3.委託監護

(1)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

(2)委託監護之特定事項,僅指債法上得以委任之事務,亦即限於事實上保護、教養(例如:未成年子女之就學、戶籍遷徙、辦理全民健保、辦理護照、申請及領取社會補助等事項)之具體事項,以及附隨委託監護之居住所指定權、懲戒權或財產管理之事項等,而不得將具有一身專屬性之親權,移轉予他人行使,例如對於其未成年子女關於訂定婚約、結婚、兩願離婚、收養、終止收養等身分行為之同意權、代理權,及未成年人財產行為之同意權、代理權(例如:未成年子女於金融機構開戶、辦理助學貸款、受領保險金等事項),均屬法定代理人專屬性之權利義務,不能委託他人行使之。

4.監護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受理戶政事務所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區里行政,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1-25
  • 發布日期: 2019-05-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9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