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
1. 認領人。
2. 被認領人:認領人不為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
3.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2申請人時)。
4. 受委託人:須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
應備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認領相關證明文件:
(1) 一般認領:生父母協同提出之認領同意書。如生父單獨以認領書辦理認領登記者,應提憑親緣鑑定證明文件。
(2) 判決認領:法院判決(裁定)書及判決(裁定)確定證明書。
(3) 撫育認領:生父撫育證明文件。
2. 認領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及被認領人之戶口名簿、已領國民身分證者應換領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數位相片)
3. 申請認領同時改從父姓者,應提子女從姓約定書。
4. 委託辦理者須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當事人出具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如以外文作成應繳附中文譯本並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申請期限
判決認領:經法院判決(裁判)確定之日起30日內。
注意事項
1. 認領後,申請變更姓氏,未成年前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
2. 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與人同居所生子女,未經提起否認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前,應先登記為夫之婚生子女,俟判決確定非其夫之子女,更正為非婚生子女,才能為同居之男子認領。
3. 外國人認領本國子女時,應提符合我國或該國認領成立要件有關法令規定文件,民國69年2月9日以前出生者並依規定辦理喪失國籍、廢止戶籍登記手續。
4. 經法院判決(裁判)確定者應為認領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5. 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被認領、撤銷認領得申請改名。
受理戶政事務所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