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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登記

申請人

1.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

2.無依兒童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3.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2-申請人時)。

4.受委託人。

 

應備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出生證明書

(1)非在醫院,診所或助產所出生無法提出證明書者,應提憑醫療機構或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實驗室開具載明受鑑定者雙方之姓名並黏貼其正面照片蓋有騎縫章之DNA親子鑑定報告書或領有證照之醫護人員於胎兒出生後一個月內開具之出生通報書表(適用於胎兒出生後一個月內申請者,無法在該期間內提出申請者,不適用本出生通報表)。

(2)出生證明書上新生兒姓名欄位應以正楷書寫新生兒姓名,於出生證明書下方從姓約定欄位約定子女從姓(父母姓氏相同仍須約定)由其法定代理人(婚生子女為父母,非婚生子女為生母)分別於從姓約定人欄位簽名或蓋章確認。

2.新生兒欲設籍之戶口名簿,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3.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當事人出具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如以外文作成應繳附中文譯本並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4.子女從姓約定書(本國人與外籍配偶之婚生子女之姓氏亦同,並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惟於出生證明書載明者,免附。(約定人欄位應由新生兒之父母親自簽名或蓋章)。

5.無依兒童出生登記,應提憑警察機關之公文及嬰兒照片查實辦理。

6.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7.如符合請領生育津貼之資格,得請領生育津貼。惟申請人非為父或母時,應附生育津貼委託書。

 

申請期限

自胎兒出生日起60日內。

 

注意事項

1.在國外或大陸地區出生者回國後,持憑內政部移民署發給之定居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2.父為外國人,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而於民國69年2月10日〜89民國年2月8日在國內出生者,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定居證,領取定居證憑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3.國籍法修正公佈後(民國89年2月9日)在國內出生,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持憑出生證明書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出生登記;在國外出生者,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4.在台灣地區出生,而其父母均為大陸地區人民,不得申報出生登記。

5.出生登記經催告逾期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逕為登記,並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嬰兒姓名。

6.生父母已結婚,子女受胎期間未在生父母婚姻關係存續中,應由生父親自辦理並檢附生父母之書面證明文件。如生父母於出生證明書上已約定新生兒從姓或另提具子女從姓約定書者,得無須由生父親自申請或檢具書面證明文件辦理出生登記。

7.子女受胎期間未在生父母婚姻關係存續中,且生母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士時,應同時檢具駐外館處或海基會驗證生母於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至第302日之婚姻狀況證明。

8.戶籍登記之姓名,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有之文字。姓名文字未使用通用字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

9.於民國105年7月15日(含)以後出生新生兒之父或母符合資格規定者,得擇一申請生育津貼或到宅坐月子服務津貼。有關到宅坐月子服務津貼,請洽臺中市到宅坐月子服務媒合平台 (電話:04-24369269 

 

受理戶政事務所

自106年7月3日起,得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區里行政,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3-09
  • 發布日期: 2019-05-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5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