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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徙登記應依居住事實審認以符合人籍合一原則

虛報遷徙-1120617-2
虛報遷徙-1120617-2

一、按戶籍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3 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由 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同 法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 時,應為撤銷之登記。」同法第76條規定:「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罰鍰。」

二、次按最高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 60號判決:「遷徙是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09
  • 發布日期: 2023-01-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