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本所將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
申請人
由雙方當事人親自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如同時欲辦理遷入登記或住址變更登記則須至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
應備證件 (須繳驗正本)
1. 結婚書約:依民法第982條規定,自民國97年5月23日起,結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方為有效。書約應載有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戶籍住址(國外居住地址)等相關資料,及2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
2. 未成年人結婚者,另提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3. 結婚當事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4. 結婚當事人雙方之戶口名簿。
5. 結婚當事人雙方最近2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或數位相片各1張辦理換證(相片規格)(數位相片) 。
※ 於國外(含大陸地區)結婚者,已符合行為地法之結婚案件,不列入本預先受理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