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之我國籍新生兒之生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以後分娩或早產,依「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暨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之我國籍新生兒之生母生育補助要點」第4點第2項規定,得於各戶政事務所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時,併同申請一站式服務通報勞保局申請生育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