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內政部101年4月3日台內戶字第1010149112號函釋,外籍人士已喪失原屬國國籍,因有品行不端,犯罪紀錄等不符我國國籍法規定法定條件,無法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於尚未歸化我國國籍前,應仍具有其原屬國國籍,不致成為無國籍人。本案可依上開函釋處理,依其原屬國國籍規定,申請撤銷喪失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