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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君大陸地區配偶申請變更身分為美國人案(103.11.28)

一、劉君配偶身分變更攸關當事人權益,為妥適處理,本所遂於103年6月13日以中市南屯戶字第1030003159號函報請釋示。
二、案經本市政府民政局103年11月12日中市民戶字第1030040624號函復以,依內政部103年11月6日台內戶字第1030609033號函說明二:「依駐美國代表處103年10月28日美領字第10300011110號副知本部函,經該處洽美國國務院領務局海外公民服務處官員Linda McFadyen女士查復略以如下:(一)美國官方並無核發在美居住年限之證明文件,一般僅以在美聘雇或學歷等文件作為在美居住時間之佐證。(二)大多數申請歸化美國國籍者確須於取得美國永久居留權5年以上方能提出申請,惟申請人亦有可能於取得永久居留權後旅居海外,故取得美國歸化證書似難證明已在美連續居住5年以上。 」說明三:「駐美國代表處續於103年11月4日以美領字第10300011420號函副知本部略以,美國在臺協會(AIT/W)頃以電郵轉美國國土安全部(U.S.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就本案協查事項復以,歸化證書之目的並非作為在美居住之證明文件,在美國部分地區,居住證明係指可查證地址之文件或州/地方之納稅申報表等。」說明四:「依上揭駐美國代表處查復資料,美國官方並無核發在美國居住年限之證明文件,歸化證書亦非作為在美國居住之證明文件,居住證明可查證地址之文件或州/地方之納稅申報表。謝先生103年11月5日傳真本部其94年至97年於美國繳稅之證明文件,以資證明其於美國居住4年以上,爰本案得以上揭納稅證明作為旅居美國之期間證明。相關審核作業,請依職權辦理。」
三、本案參照上揭函示之意旨,得以納稅證明作為旅居美國之居住年限證明,爰通知劉君辦理個人記事更正登記,變更配偶身分為美國人。經於103年11月13日完成登記。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6
  • 發布日期: 2014-11-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