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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居留無國籍藏族人士申請歸化案(104.03.26)

一、○先生為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4項規定:「中華民國88年5月21日至97年12月31日入國之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未能強制其出國,且經蒙藏委員會認定其身分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取得無國籍外僑居留證之藏籍人士,由內政部列冊轉知其居留地戶政所辦理歸化事宜。
二、本案係依國籍法第3條規定專案辦理○先生自願歸化我國國籍之申請:  
(一) 居留期間:所附繳之外國人居留證明書,符合每年合計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5年以上;
(二)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渠等人士得免提憑原居住地無犯罪證明文件,惟在臺期間查有前案資料之偽造文書罪,係因當時為申辦居留,曾有自首及不起訴處分之紀錄(需檢附法院之不起訴處分書),故此部分不列入審認有無犯罪紀錄範圍;
(三)財力證明:○先生與外籍友人在臺合夥經營餐飲業,乃提供本人存款餘額證明書(含銀行存簿交易明細)、工作收入聲明書、餐廳合夥合約書及佐證照片,提供內政部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第2款第5目規定(其他經內政部認定者)逐案審認。
(四) 基本語言常識證明:提供參加歸化測試之合格成績單(70分以上)。
三、經本所協助○先生備齊申請附繳文件後,於103年12月18日陳報市府層轉內政部核定,內政部業於104年1月22日許可其歸化,並取得歸化國籍許可證書。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6
  • 發布日期: 2015-03-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