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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國籍變更申請程序」第11點修正條文對照表份〈如附件〉,並自民國88年7月1日起實施。

【說明二】有關臺灣省政府功能與業務組織調整後,原依「國籍變更申請程序」第十一點規定,委請省政府核發之「申請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業務,已改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1999-07-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