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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議重新規定回復國籍者申請戶籍登記之規定,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二】:重新釋復如次: (一)、在台灣地區原有戶籍國民,於國內回復國籍,申請遷入登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在國內申請回復國籍、定居期間均未出境者,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向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入國許可證副本憑向原戶籍地(喪失國籍註銷戶籍時之戶籍地)辦理遷入登記。如當事人未在原戶籍地居住,應持原戶籍所在地之除戶謄本,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2、在國內申請回復國籍,於未核准前出境,經許可回復國籍後,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入國,申請遷入登記者,準用「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戶政事務所於辦理遷入登記時,應代為收繳當事人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函送原發證機關註銷(函中註明已回復國籍,於X年X月X日辦理遷入登記);如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遺失者,由當事人出具切結書,附卷存檔,以備查考。另在國內申請回復國籍,於核准後未申請定居前出境,再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入國,申請遷入登記者,亦同。 3、現地戶政事務所受理在台灣地區原有戶籍人民回復國籍申請遷入登記後,應通報其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於除戶戶籍登記簿上加貼浮籤(電腦化後以補填除戶個人記事方式為之)註記「民國X年X月X日已接通報回復國籍民國X年X月X日在X地恢復戶籍」,以資查考。 (二)、在台灣地區原無戶籍國民回復國籍,申請戶籍登記者,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辦理居留、定居,經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核發定居證後,辦理戶籍登記。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0-12-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