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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籍法施行細則發布生效後,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稱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認定原則一案

【說明一】、按「國籍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業經行政院九十年一月三日台八十九內字第三六三一三號函核定,本部業於九十年二月一日發布施行。 【說明二】、本細則發布生效後,有關本細則第五條規定之認定原則如下:(一)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最近一年每月平均收入逾勞委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倍」,係指薪資所得證明或所得稅扣繳憑單證明等相關收入證明。惟申請人如係從事於農林漁牧業、宗教或雜工等相關工作者,因其工作性質,確無法提出上揭證明者,得檢附相當於「最近一年每月平均收入逾勞委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倍」(註:本(九十)年度每月之基本工資為新臺幣一五八四○元,故須提出該年收入逾新臺幣三八○一六○元以上)之金融機構存款證明。(二)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五百萬元者」,該動產部分,係指金融機構之存款證明、股票、政府公債等相關有價證券;該不動產部分,係指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狀等相關證明文件。又該不動產部分須檢附之證件,請依下列規定辦理:<1>經濟部核准設立之不動產鑑定公司開具之「不動產鑑定報告書」(須蓋公司登記印鑑章)採計其上所載估價之「市價」,該報告書核發日期須於申請歸化國籍前六個月內。<2>稅捐處核發距申請歸化日最近年度之地價稅繳款書或財產歸戶清單等相關文件正本(如係影本須由申請人簽章及加註「核與正本相符」字樣),並經承辦人員審核無訛加蓋職名章後,採認所載之土地公告現值金額。<3>稅捐處核發距申請歸化日最近年度之房屋稅繳款書或相關文件正本(如係影本須由申請人簽章及加註「核與正本相符」字樣),並經承辦人員審核無訛加蓋職名章後,採認所載之課稅現值金額。<4>地政事務所核發距申請歸化日最近年度之土地登記謄本或相關文件正本,採認所載持分之土地公告現值金額。(三)第二項所稱「申請歸化或回復國籍者,係我國國民之配偶或子女,前項第一款、第二款金額之計算,包含其在臺灣地區配偶或父母之收入或財產。」,係指符合本項規定之申請人,其在臺灣地區配偶或父母之收入或財產得予合併計算,申請人若無收入或財產,亦得僅檢附其在臺灣地區配偶或父母之收入或財產辦理。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1-02-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