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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檢送「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所需書表格式、國籍變更申請案件提憑證件一覽表及外國人士與國人結婚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暨戶籍登記流程表各一份,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二】:按「國籍法施行細則」業經內政部於九十年二月一日以台(九十)內戶字第九○六八二○四號令訂定發布,為因應本細則發布生效後,我國駐外館處及戶政事務所等受理機關,如何配合申辦國籍變更申請案件等相關事宜,爰依本細則之規定,訂定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所需書表格式及國籍變更申請案件提憑證件一覽表及外國人士與國人結婚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暨戶籍登記流程表各一份,請依上揭申請書表格式(A4)印製,提供申請人使用,並依該提憑證件一覽表及流程表之規定辦理。 【說明三】:本細則發布生效前,已受理之國籍變更申請案件,均仍適用內政部八十九年二月廿一日台(八九)內戶字第八九六八四○五號函頒之國籍法修正公布生效後同法施行細則發布前國籍變更申請案件作業程序及提憑證件一覽表之相關規定辦理。惟於本細則發布生效後始受理者,則悉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如有個案適用疑義,可陳報縣府層轉內政部解釋。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1-02-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