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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內政部審核取得國籍人解除限制規則」業經內政部於九十年二月一日以台(九十)內戶字第九○六○一七七號令廢止,請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二】:按「內政部審核取得國籍人解除限制規則」之規定,係指依修正前國籍法第二條規定取得及隨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妻及子,不得擔任修正前國籍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公職。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限制,依第六條規定歸化者,自取得國籍日起滿五年後,其他自取得國籍日起滿十年後,內政部得呈請國民政府解除之。」其如符合上揭條文第二項之規定者,得依本規則聲請解除同條第一項各款之限制。惟修正後國籍法第十條第二項業將原條文之『內政部得呈請國民政府解除之』刪除,故該修正後國籍法第十條第二項之『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之期間認定,自得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等相關期間之規定,予以認定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當然解除之,故上揭規則已無繼續適用必要,應予廢止。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1-02-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