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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外國人居留資料與其本人提出之喪失原屬國國籍證明文件所載內容不一致時,應如何辦理資料更正一案。

有關外國人居留資料與其本人提出之喪失原屬國國籍證明文件所載內容不一致時,應如何辦理資料更正一案,請依內政部警政署函釋(詳如說明二)規定辦理。按內政部警政署上開函說明事項:「二、查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之外國人,其所提出之『喪失原屬國國籍證明文件』若與居留資料所載內容不一玫時,鑑於當事人尚未完成歸化手續,且為利於歸化前後資料之一致性,本署認為宜請其持憑經我國外交部完成文件驗證之『喪失原屬國國籍證明文件』或『出生證明』先向居留地警察局辦理出生日期更正。三、另查此類辦理歸化手續中之外國人,其可能在已放葉原國籍,但尚未完成歸化手續前,因外僑居留證效期將屆,而有延期居留之需要。惟因當事人此時無法提出本人護照,致以往有警察局將其國籍欄變更為『空白』之情形發生。為統一各警察局作業標準之一致性,本署認為此類外國人,只要其持有『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即應同意其辦理延期居留,且維持原國籍別,特此併案敘明。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1-04-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