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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釋函令
新竹縣政府請釋關於居民林○○先生之印尼籍配偶○○○申辦原屬國核發警察紀錄證明書困難疑義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請依說明辦理。 有關我國國民之印尼籍配偶申辦原屬國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書,是否須本人親自返國居住一段相當時間始得申請一案,案經外交部上開函復略以:「....案經洽印尼警察總部....告稱,該部受理核發警察紀錄證明,須憑身分證、護照、結婚證書、照片及戶籍所在地警察局核發之良民證等證件,由本人或委託他人辦理等語。」另關於我國國民之印尼籍配偶申請歸化時,可否以三年前屬國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書憑辦一節,內政部業正研擬處理原則中。俟接獲函示後再行轉知。
新竹縣政府請釋關於居民林○○先生之印尼籍配偶○○○申辦原屬國核發警察紀錄證明書困難疑義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請依說明辦理。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1-07-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