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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第二十條修正公布後,各機關人員之派任,應於擇定人選時,查證是否兼具外國國籍

「國籍法」第二十條修正公布後,各機關人員之派任,應於擇定人選時,查證是否兼具外國國籍,並依新修正「國籍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對於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該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請其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請 查照轉知。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1-07-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