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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核發要點」乙份,自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生效。

本部七十二年一月五日臺內戶字第一三四六○八號令修正之「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規則」,因未於國籍法授權訂定,爰予以廢止。另考量國民確仍有實際需求,且為業務處理方式作一般性規定,本部業訂定本要點替代之,俾利續予核發該國籍證明。 <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核發要點> 【一】、內政部為辦理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以下簡稱國籍證明)核發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中華民國國民為證明具有我國國籍之需要,得申請核發國籍證明。前項國籍證明,格式如附件一。 【三】、中華民國國民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內政部申請核發國籍證明或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層轉內政部核發;其居住國外者,得由居住地鄰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代為受理申請,送外交部轉內政部核發。 【四】、內政部受理國民申請核發國籍證明,應收取工本費並審核下列文件:(一)國籍證明申請書。(二)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未滿十四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審核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或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正本一份。國外申請者,審核仍有效期之中華民國護照正本及影本各一份。(三)本人最近二個月內二吋半身照片二張。前項第一款國籍證明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第一項第二款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籍及護照正本,受理機關於驗畢後退還。 【五】、依本要點領取國籍證明後,經發現係冒用身分、申請資料虛偽不實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者,內政部應註銷其國籍證明,並登載於內政部公報。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1-11-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