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施行條例」業經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總統令廢止,上揭條例有關核准歸化、取得、喪失、回復及撤銷喪失我國國籍等申請案件,應刊登國民政府(總統府)公報之規定,已無法源依據,內政部自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停止函送上揭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