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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泰國人○○○先生(其母具有華僑身分)被貴轄已故居民○○○收養,申請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一案,業經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函復,詳如說明二:

【說明二】:按上開函復:「關於○○○先生申請在台居留乙節,查渠係○年○月○日出生,今年已十八歲,依修正後國籍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先生出生時其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且係於六十九年二月九日以後出生,應具有我國國籍。另查渠持泰國護照入境並申辦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二條規定,應持憑泰國護照出國,不得申請居留或定居。另請○先生必須持憑中華民國護照入境,再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及十五條規定申請在台居留。或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備齊居留要件向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提出居留申請」。 【說明三】:檢還○○○先生申請取得國籍證明申請書及其附件全份,另檢附上開「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相關法規影本一份。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2-09-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