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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北縣政府請釋:○○○、○○夫婦代其女○○○申請撤銷喪失國籍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詳如說明事項。

【說明二】:按內政部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台(八九)內戶字第八九○三九五七號函說明三:「國籍法修正前其出生時母為我國國民之未成年人,為外國人生父認領,如其迄未辦理喪失我國國籍備案::,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仍未成年者,其自溯及當然具有我國國籍,無庸再行辦理喪失我國國籍備案及註銷戶籍手續。..」,本案案附○○○(○年○月○日生)戶籍謄本記事欄登載:「在○○市○○婦產科診所出生民國○○年○月○日申登。....民國○○年○月○○日被日本國人○○認領喪失國籍註銷戶籍民國○○年○○月○○日登記。」惟經查內政部尚無○○○核准喪失我國國籍備案註冊資料可稽,依上揭函釋,其自溯及當然具有我國國籍,無庸申請撤銷喪失國籍。 【說明三】:另○○○係在臺出生後,於八十七年始經生父認領,並依修正前國籍法規定註銷戶籍,其係屬在臺原有戶籍身分者。關於其戶籍登記作業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註銷戶籍後,如經查其入出國日期證明書證明迄未出境,得於戶政資訊系統增列「撤銷註銷戶籍登記」作業功能前(近期將增列該功能),先以維護作業維護相關資料,辦理撤銷其原註銷之戶籍。 (二)如經查其註銷戶籍後有出入境記錄,得依(一)規定處理後,補辦遷出及遷入登記。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2-09-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