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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請釋:有關原○○籍○○○女士陳情因不符國籍法第三條及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六條合法居留繼續五年以上之規定,無法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事宜一案。

【說明二】:按內政部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台(九十)內戶字第九○六九七三八號函略以:「依國籍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並符合其他相關條件者,得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上揭之『繼續五年以上』,揆其立法意旨,係指居留期間應為合法不中斷,如該外僑居留之原因消滅,致外僑居留證有中斷之情形,該居留期間自非屬繼續狀態。」 【說明三】:本案○○○女士所附外國人居留證明書居留起日與居留截止日分二段載明為「1996/11/21至2000/06/30」「2000/10/20至2002/06/06」,故其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至同年十月十九日期間,其所持之外僑居留證有中斷之情形,該居留期間自非屬繼續狀態,爰與上開函釋規定不符,案經內政部於○○年○月○○日以台內戶字第○九一○○○七三一八號函請○○縣政府轉知○女士俟其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後,再行送內政部核辦在案;本案仍請依上揭函規定辦理。 【說明四】:另爾後於審核發給「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時,請依內政部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函釋(如附件)辦理。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2-11-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