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專區服務 > 臺中市國籍專區 > 國籍法規函釋 > 解釋函令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縣政府請釋:有關無國籍人○○○女士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一案,業經內政部函復,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二】:按監察院監察調查處上揭函附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年度偵字第○○○○號不起訴處分書資料內容略以,現居住於○○縣○○鄉○○村○○路○號之無國籍人○○○女士係於八十年○月○○日與國人○○○先生於泰國結婚,嗣於八十二年十月持偽造或變造之泰國護照入境,其所持泰國護照即為不詳男子收回,致無法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辦入出國(境)日期證明書,俾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內政部爰函請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查明○○○女士於八十二年十月間曾否有入出我國(境)之紀綠,案經該局查復並無○○○女士以華僑身分申請入出境紀錄,且因其未提供所持外照姓名、年籍等資料,致無法查核其以外人身分入出境紀錄」。 【說明三】:本案○○○女士持偽造或變造之泰國護照入境一事,既經臺灣○○地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不起訴處分,並敘明該偽造或變造泰國護照為不詳男子收回,致無法以該護照之姓名向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入出國(境)日期證明書,案經該局查明無從查知其入出我國(境)之紀錄。依內政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台內戶字第八九一一三○五號函關於泰國、緬甸、印尼無國籍人民,己取得無國籍外僑居留證者,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處理原則之規定,○○○女士如經查明係屬上揭無國籍人員,並符合該函釋其他相關規定者,其得以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該局之查復函替代入出國(境)證明書辦理歸化我國國籍事宜。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2-11-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