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專區服務 > 臺中市國籍專區 > 國籍法規函釋 > 解釋函令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有關臺中市政府陳報:黎○○女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詳見說明二),爾後貴轄如有類此案件,請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

【說明二】:按內政部上開函示:「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六款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其申請許可歸化我國國籍,應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檢附警察機關核發之外國人居留證明書等相關證件始得申辦。依案附資料,黎○○女士所送之外國人居留證明書居留起日與居留截止日分二段載明為『1997/05/29至2002/05/27』及『2002/09/13至2002/11/20』,黎女士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向貴府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時,符合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之規定,惟其外僑居留證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至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期間為中斷,因此,黎女士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向臺中市○○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時,因其居留期間已中斷,並不符合上揭繼續三年以上之規定,本案請轉知黎女士俟其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後,再行送部憑辦」。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3-01-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