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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送業經修正之華僑身分證明格式一份,請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二】:查華僑身分證明例業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經立法院第五屆第二會期第十一次會例授議三讀通過,並於同年十二月十八日經總統公布在案。因該條權之各項相關法規均尚未完成訂定,為免影響僑民之權益,原華僑身分證明之格式仍沿用舊格式,並將原註記「本證明書係依據華僑身分證書核發辦法第三條第四項核發」修正為「本證明書係依據華裔證明文件核發」。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3-01-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