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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緬甸籍劉○○女士與國人陸○○先生結婚,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一案,業經內政部函復,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二】: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其申請許可歸化我國國籍,應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經檢附警察機關核發之外國人居留證明書始得申辦。本案劉○○女士與國人陸○○先生結婚申請歸化我國國籍,經查所送外國人居留證明書載明為「1999/03/22至2000/03/22」及「2000/04/27至2003/04/27」,並不符合繼續三年以上規定,本案請轉知劉女士俟其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後,再行送內政部憑辦。 【說明三】:爾後審核準歸化國籍證明時,應確實查核居留時間,不得有中斷情形,俾便維護申請人之權益。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3-02-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95